(2015)胶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兆通博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89号原告北京兆通博发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涛,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隋洪江,董事长。原告北京兆通博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兆通博发标准件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ZH20130612001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总价值52992元的防盗螺栓及防盗脚钉。原告分别于2013年7月12日、8月7日向被告供货,被告当时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虽多次索要,被告却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2992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日开始,以该货款数额为基数)至货款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兆通博发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伟代理审判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