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运勇与薛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运勇,薛仰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闫运勇,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薛仰志,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太和县,现在阜阳九龙监狱服刑。原告闫运勇与被告薛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运勇、被告薛仰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运勇在庭审中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建蔬菜大棚购买原告的水泥柱和草衫子,并称货到付款,然而被告总不能按次结清货款。2008年3月17日、6月5日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合计欠款21500元。2009年元月3日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还款,却没想到被告当场将欠条撕毁。无康庄小学校长高磊,让他们出面解决,经二位出面调解,被告当即承认没有支付欠款,并同意付原告1500元路费,玉款等之后再付。当时要求被告重新出具欠条,被告信誓旦旦保证原欠条的复印件就有效,让康应文书记签字证明就行了。然而此事发生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付欠款,被告总是找借口拖延偿还,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被告薛仰志辩称:以前被告是欠原告的钱,后来被告把钱给原告了,原告把欠条原件撕毁了。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6月5日被告薛仰志分别给原告闫运勇出具欠条两张,被告薛仰志称欠款已付清,原始欠条系被原告撕毁了,原告闫运勇持欠条复印件和两份证言于2015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欠条复印件、两份证言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闫运勇持被告薛仰志出具的欠条复印件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予以否认并称款已结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运勇要求判令被告薛仰志偿还欠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尹 淼审 判 员 阮福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代) 李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