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新明与张育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47号原告潘新明,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张育凡,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新明诉被告张育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新明负担。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南桥镇新建西路139弄4号802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