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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大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大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30号罪犯杨大双,又名杨飞龙,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大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〇〇三年九月三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大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