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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陈润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黄海燕,女,生于1979年8月,汉族,住民勤县。被告陈润茂,女,出生年月不祥,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燕诉被告陈润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燕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燕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