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洪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吴洪丽,该公司董事长。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水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64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执行日期计算),执行费4934.66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高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