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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班玲玲与丁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玲玲,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班玲玲。被执行人丁勇。班玲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丁勇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丁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勇在有关单位存款人民币80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