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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宋民申请执行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民,刘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宋民,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宋民申请执行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民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晓丽给付案款及诉讼费10025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晓丽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朱咏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