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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故城县郑口镇西北屯村民委员会与王风荣、王秀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066号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北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树法。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风荣,农民。被告:王秀云,农民。被告:王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北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风荣、王秀云、王立军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北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北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卢洪旗人民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荣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