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薛某与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95号原告:薛某,男,1970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余某,女,197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忠心代理审判员 朱元勋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