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龙某某,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十里铺乡苓芝顶村34号。被告:卢某某,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御景家园139-1-602。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