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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平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女,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赵军,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高平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140号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赵军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高平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支取了全部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140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