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爱民与麻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民,麻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34号申请人范爱民,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麻清林,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522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麻清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代发工资(账号为6222020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麻清林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代发工资(账号为6222020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