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58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甲,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李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我与关某甲经人介绍结婚,2005年9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以来,我们分居生活。现我们感情已达到破裂地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关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关某丙和女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关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关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9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关某乙、次女关某丙、儿子关某丁。李某与关某甲婚后感情尚可,只是近期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关某甲自愿结婚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点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李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