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庆珍和王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林庆珍,男,1987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开华,男,1955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才溪镇才溪村连塘路***号。申请执行人林庆珍和被执行人王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开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开华所有的银行存款92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