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袁东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张建峰。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东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袁东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