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小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诉被告王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琴,王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57号原告:王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晓磊,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琴诉被告王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琴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