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小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诉被告王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琴,王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57号原告:王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晓磊,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琴诉被告王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琴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