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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阳与秦自想、宋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秦自想,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24号申请人刘阳,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秦自想,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宋超,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刘阳申请秦自想、宋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刘阳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建清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雷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