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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邵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务工),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务工),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离婚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邵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立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