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祝景森与海林市新合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祝景森,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海林市新合砖瓦厂,住所地海林市。负责人周冬梅,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冬梅,女,汉族,海林市新合砖瓦厂厂长,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景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新合砖瓦厂、周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