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尹春莲与李季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莲,李季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尹春莲,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告李季燊,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石昌下)。原告尹春莲与被告李季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季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春莲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9日,被告以做铝合金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将6��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大概半年后原告向被告追索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未归还。原告此后多次向被告追索均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季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季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2月9日向原告尹春莲借款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被告李季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相关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季燊向原告尹春莲借款6万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季燊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季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尹春莲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尹春莲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季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