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刘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张某1。委托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泽峰。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2诉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2负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