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刘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张某1。委托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泽峰。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2诉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2负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