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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万明与宫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明,宫彦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马万明。被告宫彦彬。原告马万明与被告宫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宫彦彬驾驶的冀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宫彦彬驾驶的冀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