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万明与宫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明,宫彦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马万明。被告宫彦彬。原告马万明与被告宫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宫彦彬驾驶的冀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宫彦彬驾驶的冀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