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碧红与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碧红,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057-2号申请执行人刘碧红。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虞信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海韵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舟海证经字第67号公证书、(2014)浙舟海证经字第56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对其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199号京汇广场2幢301室、3幢301室、7幢304室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财产尚在处理中,现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0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 健 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樊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