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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金良、刘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刘金良,刘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玉泉社区。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刘正红,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刘金良、刘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