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灿与赵淑花、梁秋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李灿。被告:赵淑花。委托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秋恋。原告李灿诉被告赵淑花、梁秋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灿、被告赵淑花的委托代理人王佳冲、被告梁秋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淑花和梁秋恋为同学关系,梁秋恋经营服装生意有资金需求,赵淑花出面找到原告,2015年2月13日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3万元,将该款转交梁秋恋使用,约定每月付息一年还款,近期原告得知梁秋恋经营状况恶化,已无力偿还。原告认为,被告赵淑花借款后转交梁秋恋使用���二人应共同偿还原告的款项,鉴于原、被告不能协商解决还款事项,只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淑花辩称:1、原告的资金来之不易,选择起诉的方式合理合法,应该得到支持。2、被告梁秋恋实际使用了原告的资金,梁秋恋也签字认可并且承诺还款,这一事实希望法院认定。3、虽然被告赵淑花没有使用原告的资金,但是作为经办人,对于造成资金不能回收的结果,也是对不起原告,所以有义务配合原告尽快解决案件。4、被告赵淑花尊重和服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最终意见:借款应由梁秋恋偿还,赵淑花没有直接还款责任。被告梁秋恋辩称,我和赵淑花是同学关系,我让赵淑花帮忙筹集资金,去年经营不好,出现了亏损,现在资金回不来,我正在努力想办法,我的资金到位以后,给付赵淑花,由赵淑花偿还债务。我借的是赵淑花的钱,还钱的话,不应直接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灿提供的证据及内容为:1、赵淑花帮梁秋恋转借款项明细表,上面的表格为出借人董孟雄向出借人统计的包括:出借人姓名、借款日期,合计数额在内的借款明细,表格下方由转借人梁秋恋签字确认。2、赵淑花书写的借条一份,内容为,2015年2月13日,赵淑花借李灿现金13万元整,期限一年,年利率15%。根据以上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13日,被告赵淑花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年利率15%。借款后赵淑花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一款项,而是将款项出借给了梁秋恋。梁秋恋与赵淑花之间的借款利率双方有私下协议。因去年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梁秋恋未能偿还赵淑花���款,赵淑花亦不能偿还李灿借款本息。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认为赵淑花借的原告的钱,梁秋恋承认借赵淑花的钱,所以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又要求梁秋恋尽快偿还赵淑花的钱,赵淑花尽快偿还原告的钱。本院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与被告赵淑花、被告赵淑花与被告梁秋恋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原告无权要求由梁秋恋直接偿还借款,二被告之间借款应由梁秋恋偿还被告赵淑花,原告与被告赵淑花的借款由赵淑花偿还原告。原告虽然未在诉状中提出这样的诉求,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明确表示提出了这样的诉求,从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累角度考虑,法院支持原告的这一要求。被告梁秋恋偿还被告赵淑花的借款本金没有问题,至于她们之��借款利率,虽然二者之间有约定,但其支付的利息应当不低于原告与赵淑花之间的借款利率。如果赵淑花与梁秋恋之间因借款利息发生纠纷,可按双方约定另案处理。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应受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借条约定的利率并没有高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24%年利率,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灿借款1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秋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告赵淑花借款1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赵淑花、梁秋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田 炯审判员 赵彦慈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