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志敏与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敏,陈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敏,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凡,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志敏因与被上诉人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志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宇胜,被上诉人陈凡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周志敏与陈凡签订转让房屋地基的协议,约定:“陈凡向周志敏借款25万元,其中15万元在2011年5月27日前给付,其余10万元在陈凡征好地打围墙时给付。陈凡征好地后,无偿给周志敏两个地基。陈凡打好围墙后50天内,陈凡必须偿还借款15万元,另10万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还给周志敏,逾期不还按月利率5分计息。”陈凡征好地后,因是工业用地而无法履行该转让房屋地基协议。周志敏另10万元没有给付。借款逾期后,周志敏、陈凡之间有过金钱往来。2013年7月21日,陈凡向周志敏出具了3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在2014年7月31日全部还清。逾期按月利率5分计息。2013年10月9日,陈凡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周志敏30万元,同年12月29日,陈凡向周志敏支付了5万元。2014年8月1日,陈凡再次向周志敏支付了5万元,同月18日,陈凡最后一次支付给了周志敏3万元。而据周志敏陈述,陈凡在2013年7月21日前,除借款15万元外,另外还借过2至3万元。该借款已偿还完毕。2013年7月21日陈凡再次向周志敏借款30万元,陈凡只偿还了13万元,下欠17万元。而陈凡则认为共只借了周志敏15万元,已偿还了51万元。其中2013年7月21日前还了8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陈凡到底向周志敏借了多少、还了多少、还欠多少。周志敏认为陈凡2013年7月21日前总共借款30万元,但是周志敏未能提交陈凡向其借款30万元的依据,陈凡对借款事实也不予认可,周志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只能认可陈凡向周志敏借款15万元,2013年7月21日陈凡虽然向周志敏出具了30万元的欠条,但周志敏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陈凡实际支付了该借款,故对周志敏的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陈凡认为其在2013年7月21日前已向周志敏还款8万元,但周志敏不予认可,陈凡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对陈凡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故只能认定陈凡向周志敏支付了43万元。故因周志敏不能证明陈凡借款60万元,而按查明的陈凡向周志敏借款的15万元,包括按民间借贷计算的利息也未能超过陈凡已偿还的43万元。周志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周志敏要求陈凡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志敏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1850元,由周志敏负担。上诉人周志敏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陈凡先后向上诉人周志敏借款60.2万元,周志敏也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其中一张借条30万元已收回,现还欠17万元,有书面借据为证。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凡答辩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除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2013年7月21日,陈凡向周志敏出具了两张借条(包括本案诉争的借条),每张借条均约定借款30万元。因陈凡还了部分款项后,陈凡收回了其中一张借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志敏与陈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清偿完毕?上诉人周志敏主张双方存在60万元的借款关系,其中一张借条载明30万元的款项,被上诉人陈凡认可该借条已结清,但对于另一张借条载明30万元的款项,因上诉人周志敏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陈凡实际支付该款项,因此上诉人周志敏主张实际支付借款60万元,已还43万元,还应偿还17万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850元,由上诉人周志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霞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代理审判员  肖蓓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