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南部县富利镇居委会、南部县富利镇老年协会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部县富利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富利镇老年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部县富利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部县富利镇老年协会。上诉人南部县富利镇居委会、南部县富利镇老年协会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部县富利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富利镇老年协会在起诉状中称,原江西会馆是由江西会馆、万寿宫、观音阁组成的一个庞大建筑群,1952年富利粮镇管所借用该会馆两间大客厅堆放粮食,之后一直占用多年不还给群众,1995年5月2日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把该会馆12149平方米登记为富利镇粮管所使用土地,其于2012年10月11日知道后以信访形式向政府请求维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在川国土资信核字(2014)3号信访回复中承认了江西会馆的存在,但对其维权不予支持。故诉请南部县人民法院判令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富利镇粮管所土地使用证,为富利镇江西会馆登记所属土地使用证,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判令富利镇粮管所赔偿撤毁古建筑江西会馆、万寿宫、观音阁建筑面积五千六百多平方米的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起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称,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尊重富利镇历史事实,把该镇居民委员会与该镇历史文物创建和发展错误割裂开来,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富利镇社区委员会、老年协会及当地广大群众是富利镇江西会馆等文物主权的维权主体,也是法定文物权利的所有者,现文物遭毁损,土地被骗登,上诉人当然具备原告资格。故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责成南部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2、责成南部县人民法院裁决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南部县富利镇粮管所土地使用权证,为富利镇原江西会馆登记所属土地使用证,赔偿其经济损失拾伍万圆,并判令南部县富利粮管所赔偿撤毁古建筑原江西会馆、万寿宫、观音阁建筑面积五千六百多平方米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部县富利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富利镇老年协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是本案所涉古建筑的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与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吕元华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