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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仁良与李艳珍,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仁良,李艳珍,朱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98号原告袁仁良,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朱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仁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