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宇翔与杨振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翔,杨振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吴宇翔,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清,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宇翔诉被告杨振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期间,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云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