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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荣芳与王新在、王广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监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荣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新在,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新立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世纪房产综合*楼。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广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广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永生。再审申请人高荣芳因与被申请人王新在、王广勇、王广猛、孙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荣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衡桃民申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高荣芳的再审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高荣芳被殴打致伤的事实有新的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荣芳并在原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损失项目及金额。综上,本院(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以高荣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此次纠纷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高嘉琦审判员  宋铁利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杜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