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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智作与吴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刘智作,无业。被告:吴亮亮(曾用名吴亮),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作与被告吴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刘智作负担。审判员刘恩陆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