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XX诉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一初字��125号原告:马XX,女,回族,1968年1月1日出生。被告:马X,男,回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付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马X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红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峻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