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罚金执行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63号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本院(2015)旌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向本院缴清全��罚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刑初字第285号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拴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覃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