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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罚金执行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63号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本院(2015)旌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向本院缴清全��罚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刑初字第285号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拴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覃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