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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许××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许××。被告孟××(现下落不明)。原告许××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沉溺于网络,并时常离家,2013年8月26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静海县陈官屯镇王官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与被告孟××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玉莲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马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荆凤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