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剑峰与郑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常剑峰。被执行人:郑玉利。申请执行人常剑峰与被执行人郑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5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7,603元,至2015年9月4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玉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