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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剑峰与郑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常剑峰。被执行人:郑玉利。申请执行人常剑峰与被执行人郑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5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7,603元,至2015年9月4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玉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