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阿布都维力.麦麦提与依米提.克衣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都维力.麦麦提,依米提.克衣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阿布都维力.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依米提.克衣木,男,维吾尔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关于阿布都维力.麦麦提申请执行依米提.克衣木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巴州监狱服刑,在银行,车管和房产部门的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艾尼娃.卡德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亚森江.肉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