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友勇与王来、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勇,王来,汪伟,舒城县领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2号原告:王友勇,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韦夷,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来,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领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桃溪镇三沟村安合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076683-4。法定代表人:汪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勇诉被告王来、汪伟、舒城县领航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勇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王友勇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