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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刘某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庞鸣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