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刘某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庞鸣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