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谭某甲。法定代理人:谭某丙,退休干部。被告: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9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