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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谭某甲。法定代理人:谭某丙,退休干部。被告: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9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