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