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燕与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于燕被执行人:赵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燕与被执行人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25135.62元。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赵珍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