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华陵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飞、齐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威市华陵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飞,齐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武威市华陵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淑秀,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齐飞。被申请人齐福生。申请人武威市华陵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飞、齐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福生的银行存款在3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现金35000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在审理后得以实际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福生的银行存款在3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保全案件受理费370元,由申请人武威市华陵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纪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