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维招与何彩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招,何彩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招,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0*。被执行人:何彩练,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李维招申请执行何彩练关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