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樊某甲、樊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32号原告:黄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樊某甲(樊可可),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樊某乙,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樊某丙,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