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朱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