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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朱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