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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诸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749号原告诸某某,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迟元,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诸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诸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树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