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