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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