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庞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尹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