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六十三申请邦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三,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六十三,女,1954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邦柱,男,1974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陈巴尔虎旗胡歌诺尔镇哈腾胡硕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十三与被执行人邦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邦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