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六十三申请邦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三,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六十三,女,1954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邦柱,男,1974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陈巴尔虎旗胡歌诺尔镇哈腾胡硕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十三与被执行人邦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邦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源:百度搜索“”